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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教育廳發布行政執法公示等通知
2020-08-13 18:31:00
西藏自治區教育廳

  各地(市)教育局、西格辦辦公室,各高等院校,機關各處室、廳所屬事業單位:

  根據《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西藏自治區全麵推行行政執法公示製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執法決定法製審核製度實施方案的通知》(藏政辦發〔2019〕30號)要求和教育廳工作方案,為提高行政執法工作透明度,規範教育行政執法行為和程序,促進公平、公正執法,維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製定了《西藏自治區教育廳行政執法公示具體辦法》《西藏自治區教育廳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具體辦法》《西藏自治區教育廳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製審核具體辦法》等3個配套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地(市)、縣(區)教育行政執法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參照此辦法細化完善本部門有關製度。

  附件:1.西藏自治區教育廳行政執法公示具體辦法

  2.西藏自治區教育廳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具體辦法

  3.西藏自治區教育廳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製審核具體辦法

  西藏自治區教育廳辦公室

  2020年8月6日

  附件1

  西藏自治區教育廳行政執法公示具體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嚴格依法行政,不斷提高教育廳行政執法的規範性與透明度,保障和監督教育行政機關履職,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根據《西藏自治區行政執法公示實施辦法》,結合教育廳行政執法工作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教育行政執法,是指教育廳依法履行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檢查3類行政職責的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教育行政執法公示,是指教育廳通過廳門戶網站、辦公場所等載體和方式,將執法主體、執法人員、職責依據、程序、結果、監督方式、救濟途徑等行政執法信息,主動向社會公開,保障行政相對人和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救濟權和監督權,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條 教育行政執法公示應當堅持公平、公正、全麵、合法、及時、準確、便民的原則。

  第二章 公示內容

  第一節 事前公示內容

  第五條 教育行政執法事前公示內容包括:

  (一)行政執法事項清單。明確行政執法項目名稱、執法類別、執法主體、承辦機構、執法依據、辦理時限等。

  (二)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結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公示教育廳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明確抽查依據、抽查主體、抽查對象、抽查方式、抽查內容、抽查比例和抽查頻次等內容。

  (三)執法程序。逐項製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檢查執法事項流程圖和服務指南,並予以公示。

  (四)執法人員信息。教育廳門戶網站公示教育廳持證執法人員的姓名、執法單位、職務、發證機關、證件編號、執法類別、執法區域等內容,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五)救濟方式。公示行政相對人依法享有的聽證權、陳述權、申辯權和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等法定權利和救濟途徑。

  (六)監督舉報。公開教育廳政策法規處、機關紀委地址、郵編、電話、郵箱及受理反饋程序,及時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對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行為的舉報。

  第二節 事中公示內容

  第六條 教育行政執法人員在進行監督檢查、調查取證、告知送達等執法活動時,按照規定主動出示執法證件,出具執法文書,告知行政相對人執法事由、執法依據、權利義務等內容,做好說明解釋工作,並在行政執法文書中予以記錄。

  第七條 設置崗位信息公示牌,在服務窗口主動公示許可或者服務事項名稱、依據、受理機構、許可條件、辦理程序、辦理時限、需要申請人提交材料的目錄、示範文本、許可決定、監督部門、投訴渠道、是否收費以及辦公時間、辦公地址、辦公電話、狀態查詢等內容。

  第三節 事後公示內容

  第八條 教育行政執法事後公示內容包括:

  (一)行政執法結果。教育廳作出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檢查等執法決定及履行情況。

  (二)教育廳上年度各類行政執法行為的數據統計信息。

  第九條 教育行政執法決定和結果,除法律、法規、規章有明確規定不予公開的一律公開。

  第四節 行政執法結果公示

  第十條 行政執法結果公示可以采取公開行政執法信息摘要或者行政許可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檢查登記表等行政執法文書全文的方式。

  公示行政執法信息摘要的,應當公開行政執法決定書的文號、案件名稱、當事人姓名、違法事實、法律依據、執法決定、執法機關名稱、日期等。

  第十一條 行政執法決定書全文公開時,應當隱去下列信息:

  (一)法定代表人以外的自然人姓名;

  (二)自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證號碼、通訊方式、銀行賬號、動產或者不動產權屬證書編號、財產狀況等;

  (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銀行賬號、動產或者不動產權屬證書編號、財產狀況等;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隱去的其他信息。

  第十二條 行政執法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開:

  (一)當事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實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

  (三)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

  (四)公開後可能妨害正常執法活動,對係列案件調查處理產生不利影響的;

  (五)教育行政執法機關認為不適宜公開的其他行政執法決定結果信息;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得公開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公示載體

  第十三條 教育行政執法相關內容公示載體包括:

  (一)網絡平台。在教育廳網站建立“行政執法公示”專題,主要公示各項行政執法事前事中事後信息;教育廳網站建立與西藏自治區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平台的數據交換機製,實現教育行政執法信息向公示平台即時推送。

  (二)新聞媒體。通過報刊、廣播、電視、新聞發布會、座談會等,公示教育行政執法相關內容。

  (三)辦公場所。包括辦事大廳、服務窗口的電子顯示屏、信息公開欄、材料索取點、谘詢台等。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一節 事前公示程序

  第十四條 教育廳《行政執法事項清單》、《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和各類行政執法流程圖、服務指南以及新頒布、修改、廢止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等,通過自治區教育廳網站公示,程序如下:

  (一)政策法規處牽頭,組織相關處室按照《西藏自治區教育廳全麵推行行政執法公示製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執法決定法製審核製度工作方案》(教政法〔2019〕24號),全麵、準確梳理教育廳行政執法事項及所列事項的職責、權限、依據、程序等事前公開內容,報區司法廳審核後公開;

  (二)政策法規處牽頭,組織相關處室全麵、準確梳理教育廳《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明確抽查主體、依據、對象、內容、比例、方式、頻次等須事前公開的內容,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和司法廳審核後公示;

  (三)有行政執法權的處室和單位負責編製本處室和單位職責範圍內的各類行政執法流程圖、行政執法服務指南,進一步明確具體操作流程和行政執法事項名稱、設定依據、實施機構、受理條件、申請材料、辦理時限、監督方式、救濟渠道、辦公時間、辦公地址、辦公電話等要素,經政策法規處審定後在門戶網站和辦事大廳公布;

  (四)政策法規處牽頭,編製《行政執法人員清單》,明確持證執法人員的姓名、性別、單位、發證機關、證件編號、執法類別、執法區域等內容,報司法廳審核後予以公示;

  (五)教育廳新頒布、修改、廢止規章和規範性文件或機構職能調整等情況引起教育行政執法公示內容發生變化的,在有關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生效、廢止或機構職能調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照上述程序及時更新教育行政執法相關公示內容。

  第二節 事後公示程序

  第十五條 教育行政執法事後公示程序包括:

  (一)公示時限。承擔行政執法職能的處室要按照《西藏自治區政府信息公開辦法》(藏政辦發〔2015〕64號)規定,在執法決定作出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示。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的執法決定信息應按照“雙公示”要求,在執法決定作出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公開。

  (二)公示期限。各類教育行政執法結果信息在互聯網上公示滿5年或者行政相對人是自然人的,公示滿2年,由承擔行政執法的處室提出,辦公室負責人審核後,及時從公示載體上撤下。已公開的行政執法決定被依法撤銷、確認違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應當及時從信息公示平台上刪除原行政執法決定信息。

  第三節 公示機製

  第十六條 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教育廳各相關處室明確一名聯絡員負責收集、整理、報送本處室教育行政執法公示信息。

  第十七條 公示信息的審核、發布。教育廳辦公室負責梳理彙總各處室報送發布的教育行政執法公示信息,按照教育行政執法公示程序,通過教育廳網站進行對外發布和更新。其中,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信息同時向“信用西藏”網站報送公示。

  第十八條 公示信息的糾錯、更正。建立教育行政執法公開信息反饋機製,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反映教育行政執法公示信息不準確的,經信息來源處室調查核實後,以適當的方式澄清,及時更正,並認真分析錯誤產生原因,及時消除不良影響。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教育廳建立健全考核製度,加強對教育行政執法公示製度推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並將教育行政執法公示作為法治政府建設重要內容。

  第二十條 教育廳建立健全責任追究製度,對不按要求公示、選擇性公示、更新維護不及時等問題,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2

  西藏自治區教育廳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具體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行政執法程序,規範行政執法行為,促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維護行政相對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和《西藏自治區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實施辦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教育行政執法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教育行政執法,是指教育廳依法履行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檢查3類行政職責的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全過程記錄,是指在教育行政執法過程中,執法人員通過文字、音像等記錄方式,對執法程序啟動、調查取證、審查決定、送達執行、歸檔管理等行政執法整個過程進行跟蹤記錄的活動。

  第四條 教育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包括文字記錄和音像記錄兩種形式。

  文字記錄方式主要是指向當事人出具的行政執法文書、調查取證相關文書、詢問筆錄、現場檢查筆錄、鑒定意見、專家論證報告、聽證報告、內部程序審批表、行政執法決定書、送達回證等書麵記錄,文字記錄應真實記錄執法活動全過程。

  音像記錄方式主要是指通過執法記錄儀、照相機、攝像機、錄音筆等執法記錄設備對日常檢查、調查取證、詢問當事人、文書送達、行政聽證等行政執法活動進行記錄,即記錄並形成行政執法活動中所產生的錄像、錄音、照片等音視頻資料。

  第五條 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應當堅持合法、真實、完整、公正、可追溯的原則。承擔行政執法的處室及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根據行政執法行為的性質、種類、現場、階段不同,采取合法、適當、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對執法全過程實施記錄。

  重大複雜的行政執法行為應當全過程音像記錄。文字與音像記錄方式可以同時使用,也可以分別使用。

  第六條 教育廳財務處要按照《西藏自治區司法廳 西藏自治區財政廳 西藏自治區市場監管局關於印發<西藏自治區行政執法音像記錄設備配備辦法>的通知》(藏司發〔2019〕107號)要求,為行政執法處室配備照相機、錄音筆、執法記錄儀、視頻監控設備等執法記錄設備。

  第七條 執法處室和執法人員在實施教育行政執法行為時,應當采取文字記錄的方式進行記錄,也可以采取文字記錄和音像記錄的方式同時進行記錄。

  第二章 行政許可全過程記錄

  第八條 對行政許可的受理和送達活動,通過辦事大廳、服務窗口的音視頻監控和執法文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全過程記錄。

  第九條 執法人員通過製作、送達行政許可執法文書對行政許可申請的補正、受理、審查、審批、送達進行全過程的文字記錄。

  第十條 教育行政部門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後,應當出具《接受申請材料回執》,標明收到申請的日期、地點、收件人和收到的證據材料清單等,並記錄在卷。

  對於收到的申請,依法審查處理,並按下列情況分別記錄:

  (一)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決定予以受理,製發《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

  (二)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更正人當場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注明更正日期;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製作《行政許可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當場告知的,申請材料應當退回申請人;5個工作日內告知的,應當收取材料並存檔。

  經告知並釋明,申請人不補正或補正不全的,應當決定不予受理,製發《行政許可不予受理決定書》。

  (四)申請事項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或者不屬於本機關管轄範圍的行政許可事項,應當即時決定不予受理,製發《行政許可不予受理決定書》,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或解決途徑。

  第十一條 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派兩名以上執法人員,對申請材料進行核查,核查工作應當製作《核查筆錄》或者《詢問筆錄》。

  第十二條 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係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製作《行政許可利害關係人告知書》,告知利害關係人。

  申請人和利害關係人當麵進行陳述和申辯的,應當對聽取陳述、申辯的全過程進行音像記錄,並製作《陳述申辯筆錄》。

  第十三條 依法按照特別程序(聽證、檢驗、檢測、鑒定和專家評審等)審查及辦理許可的,應當製發《行政許可特別程序告知書》和《特別程序審查情況表》。

  教育行政機關辦理行政許可依法舉行聽證的,應當製作《行政許可聽證告知書》,告知申請人和利害關係人相應的權利和注意事項。

  聽證、專家評審應當通過音視頻監控設備對聽證會和專家評審會進行全過程音像記錄,並通過製作《行政許可聽證筆錄》、《專家評審討論記錄》等進行文字記錄。

  第十四條 依法需要延期辦理的行政許可,應當製作《行政許可延期審批表》《行政許可延期通知書》。

  第十五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健全內部審批程序,全過程記錄內部審批流程,製作《行政許可決定審批表》,報經部門負責人批準。

  第十六條 根據申請人的申請和審查情況,教育行政部門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以下決定:

  (一)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教育行政部門決定準予許可的,製發《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教育行政部門決定不準予許可的,製發《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說明不予許可的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二)被許可人要求變更行政許可事項的,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製發《準予變更行政許可決定書》;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製發《不予變更行政許可決定書》,說明不予許可的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三)被許可人申請延續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的有效期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依法作出《準予延續行政許可決定書》或《不予延續行政許可決定書》。

  教育行政部門決定準予許可的,應當依法發放辦學許可證,並對許可證領取情況進行記錄。

  第三章 行政處罰全過程記錄

  第一節 受理立案

  第十七條 通過監督檢查或者收到投訴、申訴、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材料發現違法案源線索,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填寫《立案審批表》,對當事人基本情況、案件來源、基本案情、核查情況及立案理由、承辦人、承辦機構負責人和教育行政部門負責人意見進行記錄。

  對沒有明確投訴單位或缺少基本事實證據材料的,告知投訴人補正投訴材料;對不屬於本機構管轄範圍的,告知投訴人向有管轄權的其它部門投訴。

  第十八條 經核查或者立案調查,發現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或者超出管轄範圍的,填寫《行政處罰案件處理內部審批表》,經教育行政部門負責人審批同意後,製作《行政違法案件移送函》。將涉嫌犯罪案件有關材料、涉案物品清單等移送公安機關或相關部門。

  第二節 調查取證

  第十九條 在案件核查或者立案後調查取證時,對物品或者場所進行檢查的,製作《檢查(勘驗)筆錄》,詳細記錄檢查起止時間、檢查地點、檢查人員姓名和執法證號碼、當事人和見證人的基本情況、通知當事人到場情況、出示執法證件情況、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情況、當事人陳述申辯情況、檢查情況,填寫總頁數和頁碼,當事人、見證人、檢查人員分別在筆錄上逐頁簽名或者蓋章並注明日期。

  進行現場檢查時,應當同時進行音像全過程記錄。

  第二十條 為查明案件事實,需要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在指定時間到達指定地點接受詢問的,製作《調查詢問通知書》,載明需要了解的事項、詢問時間、詢問地點、需要攜帶的材料、執法辦案人員的姓名和聯係電話。

  第二十一條 對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進行詢問、調查的,應當製作《詢問筆錄》,詳細記錄詢問時間、地點、詢問(調查)人姓名和執法證件號碼、被詢問(調查)人情況、詢問內容,填寫總頁數和頁碼,經被詢問(調查)人核對無誤後,被詢問(調查)人、詢問(調查)人分別在筆錄上逐頁簽名或者蓋章並注明日期。

  詢問、調查過程應當進行音像全過程記錄。

  第二十二條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需要采取先行登記保存證據措施的,填寫《行政處罰案件處理內部審批表》,辦案機構負責人簽署意見,報教育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後,製作《先行登記保存證據通知書》。對現行登記保存的證據物品應當詳細記錄編號、名稱、規格(型號)或者地址、單位、數量或者麵積,當事人、辦案人員、保管人、見證分別簽名或者蓋章並注明日期。

  證據登記保存措施期限屆滿後,製作《現行登記保存證據物品處理通知書》,解除證據登記保存措施。

  采取先行登記保存證據措施時,應當進行音像全過程記錄。

  第二十三條 需要委托相關審計、鑒定等機構對案件中的專門事項進行審計、鑒定的,應當製作《審計(鑒定)委托書》,要求其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審計(鑒定)報告。

  委托審計單位進行專門審計的,應當向被審計單位下達《審計(鑒定)通知書》。

  第二十四條 案件調查完畢,辦案人員寫出《調查終結報告》,填寫審批事項為“行政處罰建議”的《行政處罰案件內部審批表》。調查終結報告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基本情況、違法事實、相關證據及其證明事項、案件性質、自由裁量理由、處罰依據、處罰建議等。

  第三節 審核與決定

  第二十五條 執法機構將處罰建議報教育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後,製作《行政處罰(處理)事先告知書》,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權及陳述、申辯的途徑、期限。

  當事人要求陳述、申辯的,應當製作《陳述、申辯筆錄》,根據工作需要對陳述、申辯過程進行音像記錄。

  第二十六條 在作出撤銷違法舉辦的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吊銷辦學許可證、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的,應當製作《行政處罰(處理)聽證告知書》。

  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執法機構應當填寫《行政處罰案件內部審批表》,報教育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並指定聽證主持人。舉行聽證七日前,製作《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送達當事人。

  第二十七條 聽證過程中,聽證記錄人員製作《聽證筆錄》,詳細記錄案件名稱、聽證時間和地點、聽證主持人、記錄員、翻譯人員、案件調查人及所屬行政執法機構、當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的情況、聽證過程,由聽證主持人、案件調查人、當事人、委托代理人逐頁簽名或者蓋章並注明日期。

  聽證應當進行全過程音像記錄。

  聽證結束後,聽證主持人在五個工作日內寫出《聽證報告》並簽名,連同《聽證筆錄》一並上報本機關負責人。

  第二十八條 對違反教育法律法規的行為,根據調查、檢查、陳述、聽證的結果,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對情節輕微,且已改正或經調查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撤銷立案;

  (二)需要依法責令改正的,下達《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

  (三)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或涉及財產清償義務應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下達《行政處罰(處理)決定書》;

  按前款規定對案件作出處理前,執法辦案人員應當填寫《行政處罰案件內部審批表》,詳細記錄當事人、案件性質、立案時間、當事人涉嫌違法的事實、處理理由、依據和內容、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中提出的主要意見、辦案機構複核意見或者聽證主持人意見,辦案機構負責人簽署意見後,報教育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

  第二十九條 對重大、複雜案件,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處罰的案件,應當提交會議集體討論決定,製作《案件集體討論筆錄》,對會議時間和地點、參加人員、主持人、討論過程、討論結果等進行詳細記錄,會議全體參加人員應當在記錄上簽名。

  重大行政處罰決定法製審核的記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對於經批準的處罰決定,草擬《行政處罰(處理)決定書》,報教育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決定書的內容包括: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等基本情況;

  (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內容和依據;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印章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第三十一條 適用簡易程序的行政處罰案件,辦案人員當場調查違法事實,製作《檢查(勘驗)筆錄》、《詢問筆錄》,收集必要的證據,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當事人進行申辯的,辦案人員將申辯情況記入筆錄。

  使用預定格式和編有號碼的《當場處罰決定書》,當場送達當事人,由當事人和辦案人員簽名或者蓋章並注明日期。

  《當場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處罰種類、罰款數額、時間、地點、救濟途徑、行政機關名稱,加蓋行政機關印章。

  適用簡易程序處罰的執法應當進行全過程音像記錄。

  第三十二條 對存在違反教育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當場責令限期改正的,下達《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

  第四節 執行

  第三十三條 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的,應當按期對改正情況進行核查,製作相應文字記錄,並根據需要進行全過程音像記錄。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已經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對當事人履行處罰決定的情況進行記錄,留存罰沒單據等相關資料。

  第三十五條 行政處罰案件辦結後,填寫《行政處罰案件結案報告》,詳細記錄案由、案件來源、當事人姓名(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所或者住址、案源發現時間、案發地、立案時間、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執法人員及執法證編號、簡要案情及查處經過、行政處罰內容、處罰執行方式及罰沒財物處置情況,辦案人員和執法辦案機構負責人簽署意見後,報教育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結案。

  第四章 行政檢查全過程記錄

  第三十九條 收到投訴、申訴、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材料發現違法案源線索,需要進行調查核實的,按照行政處罰的程序,依法本辦法第二章進行記錄。

  第四十條 專項檢查應當根據上級要求製定專項檢查工作方案,對專項檢查的起止時間、檢查範圍、檢查重點和檢查力量配備作出規定。

  第四十一條 行政檢查除有專門規定的以外,一般應當采取“雙隨機”的方式,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隨機抽查應製定年度檢查計劃。承擔行政執法職能的處室應當於每年3月底之前,確定並提交本機構年度檢查計劃。製定檢查計劃,要保證必要的監管對象覆蓋麵,保證必要的監管力度,同時防止過度檢查。

  (二)“雙隨機”抽查的啟動。承擔執法職能的處室、單位根據年度抽查計劃,製定具體《行政檢查實施方案》(含抽查項目、實施時間、抽查目的、依據、執法人員數量、執法檢查方式、保密要求以及檢查結果運用等)。

  (三)隨機抽取檢查對象和執法檢查人員。通過“搖號”等方式,從相應監管對象名錄庫中隨機抽取檢查對象,從相應行政執法人員名錄庫中抽取執法檢查人員。

  (四)執法檢查中的調查、取證等執法環節的記錄依照本辦法第二章行政處罰的相關規定進行記錄。

  (五)檢查結果運用。檢查結束後,“雙隨機”抽查發起執法機構應形成《行政檢查報告》,於抽查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報送廳領導批準,對外公布檢查結果。對抽查中發現的監管對象及行政機關有關工作人員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進行處理。

  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理的審查、決定依照本辦法第二章行政處罰的相關規定進行記錄。

  第五章 送達與執行的記錄

  第四十二條 直接送達行政執法文書,由送達人、受送達人或者符合法定條件的簽收人簽名或蓋章。送達回證應歸檔保存。

  第四十三條 郵寄送達行政執法文書應用掛號信,郵寄送達的登記、附郵憑證和回執應當歸檔保存。

  第四十四條 留置送達方式應符合法定形式,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蓋章,把執法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並采用音像記錄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

  第四十五條 公告送達應重點記錄已經采用其他方式均無法送達的情況以及公告送達的方式和載體,留存書麵公告,並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第四十六條 依職權啟動的行政執法行為作出決定後,執法機構應當對當事人履行行政決定的情況進行文字記錄。

  依法應當責令改正的,應按期對改正情況進行核查並進行文字記錄,並可以根據執法需要進行音像記錄。

  第六章 執法記錄的管理與使用

  第四十七條 承擔執法職能的處室應當建立行政執法案卷,在行政執法行為終結後,執法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將行政執法過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記錄資料,形成相應案卷,並歸檔保存。

  第四十八條 承擔執法職能的處室應明確專門人員負責全過程記錄文字和音像資料的歸檔、保存和使用。

  第四十九條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執法記錄信息,應當嚴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關規定和權限進行管理。

  第七章 監督與責任

  第五十條 承擔執法職能的處室實施執法全過程記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執法機構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製作或不按要求製作執法過程全紀錄的;

  (二)違反規定泄露執法記錄信息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對執法全過程中文字或音像記錄信息進行隨意刪除、修改的;

  (四)不按規定儲存或維護致使執法記錄損毀、丟失,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其他違反執法全過程記錄規定,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3

  西藏自治區教育廳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製審核具體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我廳重大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廳依法行政,根據《西藏自治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製審核實施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製審核,是指以教育廳名義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在作出前由廳法製機構對其合法性、適當性進行審核的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是指以自治區教育廳名義作出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行政執法決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作出決定前進行法製審核: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或引發社會風險的;

  (二)直接關係行政相對人或他人重大權益的;

  (三)需經聽證程序作出行政執法決定的;

  (四)案件情況疑難複雜,涉及多個法律關係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或規範性文件規定應當進行法製審核的。

  第四條 政策法規處牽頭,以行政處罰類為重點,編製教育廳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目錄清單。

  第五條 實施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製審核是作出決定前的必經程序,未經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執法部門不得作出。

  第六條 廳承辦案件的業務處室和單位(以下簡稱廳承辦機構)在調查終結後作出行政執法決定前,對符合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條件的案件應當送廳法製機構進行審核。廳法製機構為政策法規處。

  廳承辦機構應當預留法製審核合理時間。

  第七條 廳承辦機構在送審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調查終結報告;

  (二)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意見建議及其情況說明;

  (三)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書代擬稿;

  (四)相關證據資料;

  (五)經聽證或者風險評估的,還應提交聽證筆錄或者風險評估報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廳承辦機構對以上材料的客觀性、真實性負責。廳法製機構認為提交材料不齊全的,可以要求承辦機構在指定時間提交。

  第八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建議情況說明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基本事實;

  (二)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執行裁量基準的情況;

  (三)行政執法人員資格情況;

  (四)調查取證和聽證情況;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九條 廳法製機構在審核過程中,有權調閱行政執法活動相關材料;必要時也可以向當事人進行調查,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

  廳法製機構在審核過程中可以組織教育、法律等有關專家、顧問、公職律師或者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研討論證,並邀請承辦機構參加;必要時,對複雜、疑難案件征詢上級部門意見或者提請司法解釋。

  第十條 廳法製機構對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從以下幾個方麵進行審核:

  (一)行政執法機關主體是否合法,行政執法人員是否具備執法資格;

  (二)主要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充分;

  (三)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準確,執行裁量基準是否適當;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有超越本機關職權範圍或濫用職權的情形;

  (六)行政執法文書是否規範、齊備;

  (七)違法行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機關;

  (八)其他應當審核的內容。

  第十一條 廳法製機構對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進行審核後,根據不同情況,提出相應的書麵意見或建議:

  (一)執法人員具備執法資格、主要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程序合法的、執法文書規範齊備的,提出同意的意見;

  (二)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提出繼續調查或不予作出行政執法決定的建議;

  (三)定性不準、適用法律不準確和裁量基準不當的,提出變更意見;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糾正意見;

  (五)超出本機關管轄範圍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見。

  第十二條 廳法製機構在收到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送審材料後,應當在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案件複雜的,經廳法製機構分管廳長批準可以延長5個工作日。

  補充材料、專家論證、征詢意見、提請解釋期間不計入審核期限。

  第十三條 廳承辦機構對法製機構審核意見和建議應當研究采納;有異議的應當與法製機構協商溝通,經溝通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將雙方意見一並報送承辦機構分管廳長處理。

  第十四條 法製審核工作人員與審核內容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回避。

  第十五條 重大行政執法案件經法製機構審核後,由廳承辦機構根據案情實際提交廳領導集體研究或者由分管廳長審簽後報廳主要領導審批。

  第十六條 重大執法決定作出後,由承辦機構負責執行並做好立卷歸檔工作;需要備案的按照規定辦理報備手續。

  第十七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廳屬單位依法以自己的名義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應當製定具體的法製審核辦法,並向教育廳備案。

  教育廳將對下級行政執法機關執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製審核製度的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十八條 廳承辦案件業務機構的承辦人員、法製機構的審核人員以及作出行政執法決定的負責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導致行政執法決定錯誤,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西藏自治區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區教育廳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製審核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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