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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理工大學2024年招生章程
2024-06-02 12:15:00
長春理工大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長春理工大學本科招生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及教育部有關規定,特製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適用於長春理工大學本年度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條 學校全稱:長春理工大學

辦學類型:公辦普通本科學校

層次:本科

第四條 長春理工大學衛星路校區(主校區): 吉林省長春市朝陽區南湖街道光機社區衛星路7089號

第二章 學費標準

第五條 學費收取標準

注:上述學費標準是長春理工大學根據《關於吉林省公辦普通高校本科學費結構性調整的通知》(吉發改價調聯[2023]152號)、《關於長春理工大學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學費標準的批複》(吉發改價調聯[2021]861號)、《吉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吉林省財政廳 吉林省教育廳關於對吉林體育學院等五所學校學費標準的批複》(吉發改價調聯[2022]518號)、《長春理工大學2023年第5次校長辦公會會議紀要》(長理工校長辦公會會議紀要[2023]5號)等文件擬定,具體額度以吉林省教育廳備案審核通過的額度為準。

按專業類錄取的學生,通識教育培養期間,按專業類學費標準收取,專業分流後,按分流專業學費標準收取。

中外合作辦學專業學生在出國學習期間按中外合作辦學專業學費標準繳納學費,同時按照國外大學學費標準向外方繳納學費。

第三章 學曆證書頒發

第六條 學生完成培養方案要求的教學內容,成績合格,符合畢業條件的本科畢業生由長春理工大學頒發國家規定的本科畢業證書。

第四章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及程序

第七條 學生資助政策體係內容

高校學生資助政策體係包括國家獎學金、國家勵誌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國家助學貸款、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基層就業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勤工助學和綠色通道等內容。

此外,學校還設有校長獎學金、優秀學生獎學金等校內獎學金;學費減免、臨時困難補助、金色起點等保障型資助項目;愛心陽光驛站、溫暖工程、親情工程等發展型資助育人項目;王大珩獎學基金、舜宇獎學金等社會獎助學金,切實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成長成才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八條 高校學生資助政策申請程序

入學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向戶籍所在縣(市、區)的學生資助管理機構申請辦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入學後,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向學校提出申請,由資助部門根據學生具體情況開展困難認定,采取不同措施給予資助。

第五章 錄取說明

第九條 專業(類)培養對外語的要求

英語、翻譯專業隻招收英語語種考生,俄語、日語、朝鮮語專業考生不做語種要求。

光電信息科學與工程(理學)(中外合作辦學)專業采用全英文授課,光電信息科學與工程(工學)(中外合作辦學)、生物工程(中外合作辦學)專業外方授課教師采用全英文授課,非英語語種考生不宜報考。

測控技術與儀器(中外合作辦學)、電子科學與技術(中外合作辦學)、應用物理學(中外合作辦學)專業,專業類課程授課語言為英語,非英語語種考生不宜報考。

計算機科學與技術、軟件工程、信息安全、數據科學與大數據技術、智能科學與技術、機器人工程、漢語國際教育、國際經濟與貿易、信息管理與信息係統專業因教學特點和要求,非英語語種考生慎重報考。

學校公共外語開設英語、俄語、日語,其他語種考生請慎重報考。

第十條 經批準的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

各專業(類)招生無男女比例限製。

第十一條 經批準的身體及健康狀況的要求

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要求,執行教育部、原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製定並下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及相關規定。

第十二條 錄取規則

1.調檔比例。按照順序誌願投檔的批次,學校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原則上控製在120%以內。按照平行誌願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製在105%以內。具體比例視各省區生源情況而定。

2.院校誌願。在實行“平行誌願”投檔的省市區,按“成績優先,遵循誌願”的原則錄取;在實行按順序誌願投檔的省市區,學校優先錄取第一誌願考生,在第一誌願錄取不滿的情況下,錄取非一誌願考生。

3.專業(類)錄取。長春理工大學以考生的投檔成績由高到低排序順序進行專業(類)錄取,實行“分數優先”的錄取原則,即在德、體條件合格的前提下,優先滿足高分考生的專業(類)誌願;專業(類)誌願之間不設分數級差;內蒙古自治區確定考生錄取專業(類)時,實行“招生計劃1:1範圍內按專業(類)誌願排隊錄取”的錄取規則。

4.優先級別。考生投檔分數相同時,則按科目順序及分數由高到低排序錄取。科目順序為:數學、語文、外語、綜合成績或單科最高成績的選考科目、單科次高成績的選考科目,科目成績高者優先錄取。

5.專業(類)調劑。考生所填報的專業(類)誌願均無法滿足時,若服從專業(類)調劑,則根據考生成績調劑到未錄取滿額並符合錄取要求的專業(類)錄取。在按專業(類)組投檔的省份,調劑隻能在考生被投檔的專業(類)組內進行。所有專業(類)調劑考生的優先級均低於有專業(類)誌願的考生。

6.退檔。在非平行誌願投檔的省區,對同批次同一院校誌願報考長春理工大學未能按誌願錄取,且不服從調劑的考生,或服從調劑但高考文化課總分未達到調劑標準的考生,或服從調劑但不符合未錄滿專業(類)錄取要求的考生,均做退檔處理。按平行誌願投檔的省區,對未能按誌願錄取,且不服從調劑的考生,或服從調劑但不符合未錄滿專業(類)錄取要求的考生,均做退檔處理。

7.對加分照顧考生的處理,按教育部有關文件精神和考生所在省招生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8.設計學類錄取原則。報考設計學類考生在文化課考試成績達到考生所在省藝術類專業省控分數線和取得生源省美術統考合格證的前提下,依據生源省省級招生部門規定的藝術類專業(類)錄取規則進行錄取。如生源省無相關要求,則按照如下公式計算綜合成績進行排序,擇優錄取:

綜合成績=(省美術統考成績總分×100%)+(文化課成績總分×60%)

9.中外合作辦學專業錄取原則。填報長春理工大學光電信息科學與工程(理學)(中外合作辦學)、光電信息科學與工程(工學)(中外合作辦學)專業誌願的考生,若服從專業調劑,可根據考生成績調劑至上述兩個專業中未錄取滿額並符合錄取要求的專業錄取。

生物工程(中外合作辦學)專業隻錄取有專業誌願的考生,不接受專業調劑。

填報應用物理學(中外合作辦學)、電子科學與技術(中外合作辦學)、測控技術與儀器(中外合作辦學)專業誌願的考生,若服從專業調劑,可根據考生成績調劑至上述三個專業中未錄取滿額並符合錄取要求的專業錄取。

10.對內地新疆高中班、少數民族預科班、國家專項計劃、地方專項計劃等,按國家相關政策錄取。

第十三條 聯係方式

學校網址:http://www.cust.edu.cn

通訊地址:長春市衛星路7089號,長春理工大學招生辦公室

郵政編碼:130022

聯係電話:0431-85582999,85386281(傳真)

第十四條 本章程由長春理工大學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按照國家和各省招生政策執行。

注:招生章程以“陽光高考”平台公示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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