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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教育考試院提醒:高考中這幾種行為,將被停考1至3年
2024-06-04
四川省教育考試院
作者:

  四川省2024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於6月7日、8日統一組織實施。近期,四川省教育考試院推出“誠信考試”專欄,幫助廣大考生和家長了解高考有關法律法規和考場紀律,杜絕考試違紀作弊行為。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

  第九條 考生有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考生有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當次考試各科成績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節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一)組織團夥作弊的;

  (二)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三)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四)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七十九條 考生在國家教育考試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組織考試的教育考試機構工作人員在考試現場采取必要措施予以製止並終止其繼續參加考試;組織考試的教育考試機構可以取消其相關考試資格或者考試成績;情節嚴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停止參加相關國家教育考試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獲取考試試題或者答案的;

  (二)攜帶或者使用考試作弊器材、資料的;

  (三)抄襲他人答案的;

  (四)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五)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考試成績的作弊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於2015年8月29日通過,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一、將組織作弊、買賣作弊設備、買賣考題、替考等作弊以及幫助作弊行為納入刑法範疇

  【條文】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製,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警示案例

  考生某某,2022年6月7日,在參加2022年普通高考“數學”科目中,攜帶智能眼鏡進入考場,乘監考人員不注意,使用智能眼鏡將試題信息通過拍照發給場外人員,獲取試題答案,被監考員發現並製止。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七十九條第二項和《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第六條第四款、第九條第三款二、三項的規定。

處理結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七十九條和《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第六條、第九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給予報名參加2022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的處理,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年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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